201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大龙在梁平县梁山镇真龙小区公路上,明知“隆鑫”牌一辆二轮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而以350元人民币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经鉴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5861元。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大龙在梁平县梁山镇镇龙小区公路上,明知“宗申”牌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而以250元人民币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经鉴定该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2271元。
另查明,被告人所买二辆摩托车均为自用。在使用时被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而收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自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态度可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