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岁的王军勇,家住营山县法堂乡大田村。2008年8月,被告人王军勇在营山县北门桥一陌生男子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手续的天马牌摩托车。2012年期间,王军勇取下亲戚王爱国家未使用的摩托车牌照川R36793装于该车上。2013年6月18日,王军勇驾驶该摩托车在新店派出所办理户政业务时被查获。经鉴定,王军勇购买该车时价值为人民币3546元。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军勇于2013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于2014年6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勇明知涉案摩托车无任何手续,来源不清楚,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军勇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军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