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一男子(下称A男)骑一辆黑色踏板助力摩托车来到霍某(49岁)在许昌县某化工公司附近开办的摩托车维修店对霍某称,因现在油价比较贵,他不愿骑助力车了,想把该车以700元旦价格卖予霍某。霍某仔细检查过该车并与A男讨价还价后以200元价格买下该车。后霍某与A男互留联系方法,并约定只要A男有便宜车就可以卖给他,他以优惠的价格予以收购。7月25日16时许,A男打电话让霍某到许昌县某中学附近“谈生意”。霍某来到后,看到A男推着一辆七成新的某品牌电动车,并愿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他。霍某看到该电动车的钥匙孔处已被撬坏,意识到该车系A男子盗窃所得,便故意压低价格,并最终以600元旦价格买下。
当天17时许,霍某骑该电动车回到维修店后,用红纸书写一张“因急用钱挥泪甩卖,1400元卖900元”字样的促销广告,欲把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卖掉。路过霍某维修店有正义感的群众看到该车的锁孔处有被撬盗的痕迹且该车所卖价格比较便宜,意识到该车可能系被盗车辆,便打电话向许昌县警方报了案。警方赶到并询问霍某后,因霍某不能提供助力车及电动车的合法手续,便将两辆车扣押,并将霍某抓获。次日,霍某被刑拘。
经鉴定,霍某购买的助力摩托车价值400元、电动车价值13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