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召回仅限轮胎
除汽车轮胎外,《条例》未将其他替换零部件纳入管辖范围,这又是出于什么原因考虑的?背景材料显示,我国目前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是替换零部件未能全面纳入汽车召回范围的依据。
第一,汽车零部件产业较为分散,总体技术水平及质量水平与整车相比较低。此外,就目前替换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体系及可追溯性都与整车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目前替换零部件不具备全面纳入汽车召回范围的技术条件和监管条件。
第二,从国际召回立法和实践来看,替换零部件召回不是通行做法。虽然美国的汽车安全法规管辖的产品范围包括替换零部件,但由于用户登记等原因,替换零部件的召回难度非常大,其召回完成率较低。此外,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未将全部替换零部件纳入其汽车召回管辖范围(日本仅在2002年将轮胎和儿童座椅两类零部件纳入汽车召回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