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不在召回范围内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召回涵盖的产品范围为汽车,不包括摩托车。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 摩托车行业与汽车行业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年产摩托车2500万辆左右,远高于汽车产量,连续17年保持世界第一,其中出口比例为40%。据中汽协统计,全国摩托车保有量已达1.4~1.5亿辆。我国摩托车产业较为分散,总体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偏低,摩托车产品的销售、用户记录保存及产品可追溯性都与汽车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目前摩托车产品不具纳入汽车召回范围的产业基础和监管条件。
其次,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不高,产业发展状况不够均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既有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偏低的问题,也有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也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因此,在产品安全及召回立法及制度设计时,应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实际,逐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已有近8年时间,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规章制度、行政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因此,在制定《条例》时,许多专家和业内人士都建议在总结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先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后,再将召回管理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