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放尚未纳入召回管理
汽车排放召回(Emission-related Recall)是汽车环保监管的重要手段。如果一定数量、批次或类型的汽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制造商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排放零部件维修),以消除排放缺陷。可见,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在产品范围、消除缺陷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新《条例》并未将汽车排放召回纳入调整范围,主要基于如下因素考虑:
第一,从各国召回立法依据和监管部门上,汽车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是不同的。以美国为例,汽车安全召回是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来实施;而涉及汽车环保问题的召回,是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来实施的。
第二,《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具体条款对排放召回不适用。《条例》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排放召回是为了保护大气和环境。《条例》中现行条款也无法应用于排放召回,如:缺陷定义、投诉渠道、信息备案、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等等。
第三,汽车排放状况受汽车自身的保养和使用工况、地区差异、油品质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较大,排放指标处在动态变化中,所以汽车排放缺陷的表现形式、判定技术、召回措施以及监管模式等方面同汽车安全召回存在很大差异。
鉴于上述原因,汽车排放召回不宜纳入新《条例》的管理范围,汽车排放召回应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