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克莱斯勒一案中,发展改革委表示,克莱斯勒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通俗点说,就是厂家和上海的三家经销商达成协议,规定产品的最低价格。
在摩托车行业,大家不都这么干吗?市场做好的品牌,价格控制就越好,怎么竟然成了违法行为?其实,不仅厂家这么干,大的代理商也在这么干,也在要求下面的零售店统一最低成交价,避免串货、跨区域销售。回顾最近十年的市场不少品牌能够迅速成长,都离不开价格透明化,公开化,执行最低售价的市场。操作。
其实,这就属于垄断收益。以前,管理部门不和你较真,现在较真了,只要抓到证据,就有可能给你开出天价的罚单。在克莱斯勒案中,管理部门就发现了其与商家签订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协议,发布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取资源分配冻结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措施进行惩罚。
反垄断大锤砸下,地动山摇,汽车大佬骨头都差点震碎了,摩托大佬要小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