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车注册登记要与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同步执行,凡达不到“国五(V)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四(IV)标准”排放的摩托车不予新车注册登记。自2013年6月1日起,外埠车辆申请转入我市,必须达到“国四(IV)标准”以上排放标准,微型货车、19座以下的出租车自注册之日起两年之内,轻型货车、大型货车自注册之日起三年之内,非营运客车及其他汽车自注册之日起四年之内,并经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对达不到规定阶段排放标准或经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严禁办理转入手续。
据悉,为进一步加大在售汽车环保监督管理,确保我市销售汽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今年起,全市建立新车登记、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及维修网络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