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4月5日、4月12日、5月6日、5月16日,被告人包某在明知5部摩托车是邱某、刘某、朱某(均已判刑)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介绍陈某、梁某、张某、“阿九”、黄某等5人以600元(4部)、1800元(1部)购买。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包某在长汀某汽车修理厂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5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885元。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包某退出非法所得300元并预缴了罚金3万元。
2012年4月初、4月5日、4月12日、5月6日、5月16日,被告人包某在明知5部摩托车是邱某、刘某、朱某(均已判刑)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介绍陈某、梁某、张某、“阿九”、黄某等5人以600元(4部)、1800元(1部)购买。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包某在长汀某汽车修理厂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5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885元。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包某退出非法所得300元并预缴了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