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刘某未将其摩托车修好且导致新的故障出现为由,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摩托车款6000元,因张某的摩托车已驾驶十四年,且无证据证明该车仍价值6000元,双方均无法证明在摩托车维修前、后的真实,故法院对张某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主张因被告长期未将其摩托车修好,造成交通费损失,因此应按每天30元计算赔偿其5400元的损失。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未经年检不得上路行驶。张某的车没有经过年检,因此其摩托车不能上道路行驶,也不应作为交通工具适用,故不存在扩大交通费用的支出之说,因此法院对张某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双方仅口头协议约定维修摩托车,但并未明确约定维修的具体内容、效果及违约责任。被告刘某虽在协议约定的2-3天期限内完成了更换曲轴、活塞、活塞环的合同义务,因双方未约定更换新曲轴还是二手曲轴,根据双方口头协议的目的及诚信原则,推定被告刘某应为张某更换新曲轴,其更换二手曲轴的行为有违反双方的口头协议。因被告刘某未按双方口头协议履行维修摩托车义务,故被告刘某反诉原告张某将摩托车取走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维修车辆、电器等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在遇到此类维修事务时,首先应选择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维修业务资质证书的正规维修商家进行维修;维修时应签订合同书,对所维修物品的状况、维修的具体问题、达到的效果、维修期限、维修费用等主要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防产生纠纷。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只对维修事务进行口头约定,在确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应相互理解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