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清远市曾出台文件,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自2013年6月1日起禁售,禁止上路前的过渡期为1年。后由于电动车销售商的联名异议,清远终将禁售期推后至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延长至2年。
2014年11月24日,清远市工商局向市区所有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发出通知:要求在2014年12月4日前必须停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逾期不整改,继续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了解到,从6月9日起,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继续上路的车主,清远市交警部门将按照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方式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