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5日12时许,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着妻子邱某由通贤往才溪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段时,遇被告范某饲养的狗突然从路右往路左横过,原告王某所驾摩托车因速度快避让不及碰撞狗后翻车,造成原告王某受伤、邱某死亡、狗被撞死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属意外交通事故,王某、邱某及范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经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诉至上杭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国道上行驶,车速快,未尽注意义务,遇突发情况处置不当,造成机动车失控倒地致邱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邱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而被告饲养的狗突然蹿出,是引发意外事故的起因,但车碰撞狗致翻车并不是狗积极主动的攻击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的狗虽然是被告饲养,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目前并无农村禁止养狗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地点也是开放的国道。此次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故,原、被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根据损失的大小及形成原因,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判决被告范某补偿原告损失2.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