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规定,目录申请由省质监局统一受理。合格证上应标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不得以"助力车"、"电动车"等名称代替,为便于车辆登记上牌,合格证的背面应印制技术参数表。本省具备检验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需另行检验。产品的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电机功率、最高车速等将按照GB17761-1999执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不得装有可卸载的限速装置。
《指引》强调,产品原配置或参数有变化,不得按原来生产,而需提交新材料,经批准并在目录公示后才可继续销售。企业申请撤销产品目录,以及违规产品被目录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的,有效期管理按《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