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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摩托车是赃物还购买 单处罚金七千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www.mopei8.com  2014-08-05  摩托车配件
核心提示:明知涉案摩托车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自用的被告人蒋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其罚金七千元。
2014年3月31日12时30分许,张某某伙同曾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已被行政处罚)窜至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门小学附近,将被害人周某停放于东城墙的闽F××60G号本田踏板摩托车推出后盗走。尔后,张某某与被告人蒋某联系,并告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经双方协商,被告人蒋某以一部杂牌智能手机及现金35元将该部摩托车购下自用。经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6840元。同日,被告人蒋某在长汀县大同镇新福音医院旁被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部摩托车现已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法院审理时,被告人蒋某主动预缴罚金7000元。

来源:闽西新闻网讯  作者:罗礼发 刘剑锋 
 
关键词: 黑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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