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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摩托车未签协议 肇事逃逸原车主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www.mopei8.com  2013-07-23  摩托车配件
核心提示: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也没为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李明就以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未上号牌的摩托车卖给了亲戚。十多年后,亲戚开着摩托车,交通肇事并弃车逃逸。由于摩托车的所有者未发生变更,无奈之下,李明只能代亲戚作出赔偿,向伤者王圆赔偿了各项损失计85038元。
王圆在惠山区某镇经营一家小吃店,A小区南门路段是她每天往返于小吃店和租住地的必经之路。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回家的王圆行至该路段时,被后方同向疾驰而来的一辆米黄色无牌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在撞人后并没停车救人,而是将车开出一段,弃车逃离。

猛烈的撞击使得王圆枕骨骨折、脑挫伤,在医院抢救治疗就用去了近5万元医疗费,并造成胰腺破裂修补、肠系破裂修补两个十级伤残。因为无法查到摩托车的登记信息,事发时也没有目击者,被弃摩托车就成了交警部门找到肇事者的唯一线索。交警部门对车辆仔细进行了检验,取得了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通过向生产厂家查询销售记录,找到了车辆购买人李明。“人不是我撞的,那辆摩托车早就卖给了别人,怎么要我赔偿呢?”收到法院的传票,李明感到十分诧异。他告诉法官,肇事的摩托车是自己于2001年买的,买后一直没申领号牌,开了三年左右就转卖给了亲戚。当被问到是否有书面的转卖协议时,李明说,因为是转卖给亲戚,车子的发票和合格证又都遗失了,当时谈好价格后就直接转卖了,根本没有想过要签协议。通过询问调查,李明的前妻和母亲都表示李明确实已在10年前卖了该车,邻居们也都陈述从未见过李明开米黄色摩托车,也未见过李明家中有该摩托车。

“被告提供的证人都是与他有利害关系的,他们的证言效力不够。”对于李明为证明卖车事实的举证,王圆都不予认可,她坚持认为李明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已把车子转卖的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在转卖车辆时,并没有和买受者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为车辆办理过户登记,买受者在肇事后已逃逸,因此凭李明单方的陈述,很难认定其与买受者之间车辆转卖关系的存在。通过法院大量的释法明理,李明最终同意向刘芳支付赔偿款8万余元,该案调解结案。“车辆转让时,一定要完善转让手续,签订书面协议,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承办法官指出,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相分离的交通事故,如果使用人下落不明的,依照相关法律,应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李明在转卖摩托车时未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故难以认定车辆转卖事实的存在,摩托车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难以查实,李明作为所有人不得不为自己十多年前的简单转卖付出高昂代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子栋 
 
关键词: 摩托车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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