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22日,黄达光将其胞兄黄海涛所停放在家里的摩托车,交给谢阳生骑去邻村交给黄的一亲戚使用。10时许,当谢阳生驾驶该摩托车,超越一辆助力车后碰倒在道路上行走的赖庆生,造成赖庆生倒地受伤。
事发后,赖庆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8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6976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谢阳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达光纵容无证的谢阳生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次要责任,赖庆生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阳生、黄达光各赔付了部分费用,但对于赖庆生的其余损失相互推诿一直未付。赖庆生无奈之下将车辆所有人黄海涛、借车人黄达光、驾驶人谢阳生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8176.17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谢阳生驾驶摩托车超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赖庆生受伤,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被告谢阳生和黄达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被告黄海涛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证未年检,也未购买交强险,且保管不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身为投保义务人的被告黄海涛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4118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黄达光、谢阳生按该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赔偿原告9510.67元和22191.5元。(赣县法院曾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