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8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吴江南北快速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公里处,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陈某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达七级伤残,左侧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5万元。
吴江法院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承担全责,最终判决李某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11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由于李某没有购买交强险,所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12万元只能由李某自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