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总在1990年成立了某摩配厂,主要经营摩托车头盔、防紫外线遮阳帽等。2009年7月,某摩配厂申请注册“铁面人+TIEMIANREN”商标,未能获准注册。2010年5月,某摩配厂组织生产了使用“铁面人”字样的遮阳帽,总计300件,后销售遗留70多件存留仓库。2012年3月20日,卢某将遗留的遮阳帽放到自己开的网店“嘉家帽业”出售。
2012年5月,苏州钟爱有约贸易有限公司发现“嘉家帽业”店铺销售铁面人遮阳帽,而其公司是“铁面人”商标专用权人,该专利2009年2月23日申请,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5月23日,苏州钟爱公司在当地公证处见证下进入“嘉家帽业”淘宝网店铺首页,购买了20只遮阳帽,进行证据保全。并以此向乐清市工商局举报,并向乐清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某摩配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40万元,并要求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1.3万余元。
从2012年3月20日至案发为止,“嘉家帽业”淘宝网店铺共销售77件,每件单价25元,合计经营额才1925元。
乐清工商局认定某摩配厂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钟爱公司是“铁面人”注册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铁面人+TIEMIANREN”商标虽曾由某摩配厂申请注册,但并未获得核准,所以,其销售“铁面人”商标,不影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定。某摩配厂将“铁面人”标识使用在遮阳帽产品及其销售网页上,与苏州钟爱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虽然某摩配厂遮阳帽上使用的“铁面人”字体上与苏州钟爱公司注册的商标有所不同,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两者构成近似,故某摩配厂的行为侵害了苏州钟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某摩配厂立即停止对苏州钟爱公司“铁面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赔偿苏州钟爱公司损失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