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是延庆县人,案发前为在读学生。2012年11月,张某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在一家交易网站上认识了二手摩托车的卖方,二人达成买车意向,并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
交易当天,卖方将摩托车拆散了装箱拉到交易地点。完成交易后,张某在组装摩托车的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需要更换配件,感觉自己受骗。
后张某与卖方协商退车事宜,但卖方不同意退车。心怀不满的张某便决定报复对方。检方指控,张某将卖方约至顺义区一个公园内,持刀将对方扎至重伤。被害人的朋友报警后,张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