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8日,才某某在都兰县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一辆,双方约定先预付500元,余款分期支付。才某某推走摩托车后,没有索取购物发票,预付现金500元后也没有索取收据,仅是在对方的购物登记簿上记录自己交款500元的字样。事后才某某分三次交付摩托车款4000元,交付车款后还是没有索要发票。没想到,这样的交易行为给自己惹了一场官司。2012年9月25日,摩托车销售商因才某某未结清购车款将才某某告上法庭。才某某后悔自己当时没有索取发票和收据,打官司时缺乏证据,结果输了官司也丢了面子。
都兰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购物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发生纠纷时才能有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