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的一天,江西省崇仁县乌石村的村民屈强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未戴头盔)从镇上回家,当骑至乌石村路段时,在路边觅食的一头小牛突然冲到公路上,屈强躲闪不及,与小牛相撞后车翻人伤。屈强被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5741元。今年3月,屈强被鉴定为伤残八级。
交警赶到现场后,找到牛的主人、邻村村民弁某询问。弁某承认因当时回家吃饭而将牛放在路边吃草,事故现场的小牛是他的,但否认屈强受伤是与牛相撞造成的。
因屈强与小牛发生碰撞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了挽回部分损失,屈强只好将弁某告上法庭,认为此事故是由于被告弁某对其饲养的牛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154669元。
如何看待类似机动车与牲畜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分析
机动车与牲畜相撞引起的纠纷在全国普遍存在,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处理案例。其焦点在于,这种事故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故,是否按照交通事故来分担各方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各地发生的多起机动车撞死宠物引发的案例来看,一些人认为,由于宠物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是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应负一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牲畜不能作为交通事故的客体,类似狗、牛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也有观点认为牲畜可视为个人财产,应该视为交通事故,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来确定。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这起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而不是牲畜。在这一情形下,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有人认为,屈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弁某的小牛发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如果屈强将小牛撞死或撞伤了,屈强应该赔偿;如果屈强自己受伤,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弁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人认为,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案情来看,屈强骑摩托车与弁某的小牛发生过碰撞是事实;但屈强在事故中受伤本身是有过错的,一是驾车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作为长期在农村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路边牲畜受惊吓可能突然蹿出的情形;二是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其受伤与未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三是从其驾驶摩托车存在速度过快的问题,否则他应该不会躲闪不及而受伤。
弁某作为小牛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牛负有管束义务。他应该知道小牛随意弃置路边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却任其发生。
因此,屈强自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弁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事故的原因,双方应在这一原则下协调承担责任的比例,屈强应该负担六至七成的责任,而弁某可以承担三至四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