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给评评理啊,昨天刚修好的摩托车今天就不能用了,今天去维修站,维修人员说还要交60元才能修好,这叫怎么一回事啊。”张先生向工商所工作人员埋怨道。
据张先生介绍,11月10日,他的摩托车因无法发动送至白琳某摩托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中心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后称摩托车的电瓶坏掉,必须更换电瓶,工作人员将电瓶更换好后收取张某160元维修费。次日,张先生发现摩托车仍不能正常使用,便去该维修部说明情况,维修人员检查后称摩托车的化油器也坏掉,需再收取60元维修费才能将摩托车修好,张先生认为维修人员没有把摩托车彻底维修好,不应再收取维修费用。张先生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拨打12315维权。
接诉后,工商工作人员立刻对整个事件经过向消费者和经营者调查核实,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后,认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维修者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未能将摩托车彻底修好,让消费者产生其是否存在不据实修理,夸大故障,多收取零件费、修理费的怀疑。经过耐心向经营者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将张某的摩托车修理好并且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