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家住献县的刘先生拨通沧州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电话,称自己2010年5月份在献县县城内一摩托车专卖店花235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11月25日,他在地里干农活,放在地头的摩托车突然起火,且火势很旺不能靠近,等火熄灭时,整辆摩托车只剩下一个框架。随后他拉着车架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经销商却称摩托车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不能给予赔偿。经多次与经销商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12315调解人员受理后,陪同刘先生来到商家店中查看车体。一位工作人员咬定,该车经维修人员检查,失火原因可能是人为造成,他们不能赔偿。究竟是自燃还是人为?调解人员就此事专门咨询了消防部门,得知由于消费者自行移动了车体,且燃烧物体放置过久已没有办法作出准确鉴定。无奈下,调解人员只能约见专卖店负责人和刘先生,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工作,商家代表厂家一次性付给刘先生2000元慰问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沧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表示,对于自燃的商品工商部门只能依据消防部门的勘察结果进行处理,而在刘先生的申诉中,虽然自燃摩托车还在三包期内,但由于其在事发时,未能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络,且又擅自将损坏车架移动,造成失火原因无法鉴定,以至于维权遇阻。因此提醒消费者,一旦遇到类似产品质量维权问题,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第一时间维护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勘察,以便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能够举证质量问题的证据,从而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