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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限摩范围增加16条路段和7座大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www.mopei8.com  2011-01-19  摩托车配件
核心提示:福州市在原有“四纵四横”限制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的基础上,延伸以下16条路段和7座大桥限制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

为加强市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22日起,在原有“四纵四横”限制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的基础上,延伸以下16条路段和7座大桥限制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往东延伸限制通行路段3条:塔头路(西起东大路六一路口,东至连江北路塔头路口),福新路(西起五一北路福新西路口,东至连江北路福新中路口),福马路(西起古田路六一路口,东至连江中路福马路口)。

二、往南延伸限制通行路段7条:连江中路(北起国货东路连江中路口,南至江滨中大道连江中路口);六一路(北起六一路古田路口,南至上三路六一南路口);八一七路(北起八一七古田路口,南至江滨中大道八一七南路口);白马路(北起白马路乌山路口,南至江滨西大道白马南路口);西二环南路(北起工业路西二环南路口,南至江滨西大道西二环南路口);国货路(东起连江中路国货东路口,西至八一七中路国货西路口);工业路(东起八一七中路国货西路口,西至杨桥西路工业路口)。

三、往西延伸限制通行路段3条:杨桥路(东起杨桥路白马路口,西至洪山大桥杨桥西路口);乌山路(东起古田路八一七路口,西至江滨西大道乌山路口);上浦路(东起工业路上浦路口,西至江滨西大道上浦路口)。

四、往北延伸限制通行路段3条:铜盘路(南起华林路北大路口,北至北环西路铜盘路口),福飞南路(南起铜盘路福飞南路口,北至北环中路福飞南路口),华林路(南起华林路六一路口,北至北环中路华林路口)。

五、限制通行大桥7座:洪山大桥、金山大桥(含引桥)、尤溪洲大桥(含引桥)、三县洲大桥(含引桥)、解放大桥、闽江大桥、鳌峰大桥。

六、通行规定

(一)在以上限行路段和大桥(含引桥)允许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二)在以上限行路段和大桥(含引桥)与非限行道路相交的路口,允许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横穿。

(三)除执行公务的警用摩托车外,违反上述规定在限行路段和大桥(含引桥)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在本通告所称“摩托车”指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10年12月9日

限行措施及步骤

限行措施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先教育劝导,后查纠处罚的措施,以加强管理取得实效。

(一)舆论宣传阶段(2010年12月中旬至1月下旬),由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延伸“限摩限超电”路段的通告及工作措施;在限行路段路口设置限行交通标志牌。

(二)教育劝导阶段(2011年1月下旬至2月底),对闯禁行的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车开展教育劝导,不罚款,不扣车,引导市民遵守限行规定,促进限行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严查严管阶段(2011年3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全警动员,在限行区域道路严密设点布警巡查,强化管理。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闯禁行,罚款50元;未携带合法来历证明的,予以扣车审查。摩托车闯禁行,罚款150元,扣3分。

超标准电动自行车

回购优惠政策

1.政府财政补贴。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参加回购,市财政给每辆超标准电动自行车补贴,标准为回购价的20%。

2.公交年卡五折优惠。市财政拨出专款,凡参加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回购的个人,享受购买公交年卡五折优惠。

超标准电动自行车

近年事故多发

交巡警支队统计表明,2007年至2009年,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起数分别为191、244、319起;死亡人数分别为12、16、44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发生事故355起,死亡38人。

国内城市普遍限制

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行

目前,国内大、中城市普遍采取限制、淘汰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措施。广州2006年发布《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内不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珠海对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上海对符合《上海市二轮非机动车产品上牌备案登记表》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备案后予以上牌。南昌规定,2008年4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道路行驶。

淘汰超标准电动自行车

势在必行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导致超标准电动自行车路权无法明确,存在许多管理缺位。主要表现为:


1.标准管理缺位。国标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福州电动车多超出此标准。

2.安全措施缺位。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具备摩托车功能,却没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技能培训及交通法规教育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系数低,交通事故多。

3.执法依据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导致对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执法没有法律依据,造成管理真空,交通违法泛滥。

4.事故处理缺位。具有摩托车功能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要实行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突出。且因无牌无证,事故后逃逸侦破难度大。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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