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小王驾驶一辆浙江牌号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余姚路延平路附近撞倒过马路的徐某。事发后,徐某被送入医院诊治为骨折,小王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及急救费千余元。数日后徐某突然在家中死亡。2010年1月,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死因作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某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2010年2月,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摩托车的小王和死者徐某在事故中过错相等承担同责。
2010年6月,徐某的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小王,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5.9万余元,并要求浙江余杭的肇事摩托车主小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人小王和徐某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该损害发生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为60%。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小冯,应对车辆的使用者负有谨慎选择义务,特别是在法律强制规定参加保险时,仍负有依法参保的义务。可小冯在2005年将车辆交与小王使用后,对该车辆不再关心,导致该车辆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交纳交强险,没有尽到车主的管理义务,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