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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摩托车醉驾频发之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www.mopei8.com  2012-02-13  摩托车配件
核心提示:2011年5月1日起,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正式入刑,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至今已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2件12人。经调查,由于辖区地域广、农村多、摩托多,醉驾案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亟待引起重视。

一、醉驾案件特点:农村摩托车主占绝大多数

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且以务工人员居多。12件案子中11人为初中以下文化,占91%,多为农民、瓦工、装修工或在私企打工,且对危险驾驶罪缺乏了解。

嫌疑人酒精含量普遍较高。12名嫌疑人有10人系深度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7人,超过300毫克/毫升3人,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构罪标准。

交通工具以二轮摩托车居多。8件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占案发数2/3,其中无证驾驶2件。

案发地点以偏远地区、乡村小道居多。10件发生在乡间小道,仅2起发生在市区。

案发时间皆为夜间晚饭后20时至24时之间。一半是由于嫌疑人在饭店聚餐饮酒后驾摩托车回家与他人相撞,且嫌疑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二、农村醉驾主因:主观有误区,执法有盲区

法律认识有误区。摩托车醉驾群体文化程度偏低,生活中法律知识接触甚少,往往认为危险驾驶入刑针对的只是汽车,摩托车不是机动车。而事实上,摩托车是典型的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

普法宣传有偏差。一是危险驾驶普法宣传集中在市区的私家车主,而忽视了农村地区的摩托车主。二是新闻媒体对于醉酒驾驶的案例报道以汽车居多,令不少农村居民误认为摩托车醉驾不属于危险驾驶。

执法检查有盲区。一方面,由于二轮摩托车使用便利、消费成本低,尽管在市区限行,但在广大农村仍是出行首选;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对醉酒驾驶的执法查处通常针对汽车,而忽视了摩托车。其典型表现是:10起乡间危险驾驶案件皆因交通事故案发,而并非交管部门在酒驾例行检查中发现。

三、治理对策:普法宜补课,严打宜持续

醉驾普法须“补课”。在方式上,鉴于农村地区酒驾、醉驾依旧严重,且群众文化水平较低,宜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酒驾危害;在对象上,宜重点针对摩托车主、务工务农人员“补课”。

执法查处找“重点”。在地段上,建议公安机关合理调配警力,对乡间小路、饭店、酒吧、KTV等酒驾“重灾区”加大执法力度;在时段上,应当着力在夜间20时至24时和重大节假日等酒驾高峰期加强巡查。

刑事打击宜“高压”。对酒驾应当持“零容忍”的决心,公检法三家宜统一认识,对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打击、从快从严,始终保持“高压严打”声势。(作者单位:常州高新区检察院)

来源:江苏法制报 
 
关键词: 摩托车醉驾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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