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于2010年8至10月份,在在广东省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了18辆江西龙南县被盗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18辆摩托车价值为110551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而明显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部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吴某于2010年8至10月份,在在广东省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了18辆江西龙南县被盗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18辆摩托车价值为110551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而明显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部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