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凉山州甘洛县消费者孙某不久前在峨眉山市某摩托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广本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回甘洛上户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因排放不符合要求已明令停止销售,无法上户。孙某通过向车管所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得知,原来2009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
孙某随即联系销售方要求退还,销售方不予退还,遂投诉至消委会,要求退还摩托车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过调查,孙某反映的问题属实,销售商明知该摩托车已经不能销售,还销售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愿意更换一辆价格更高的其他合格摩托车,其因购买上一辆车而造成来往费用、保险费、税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在更换车辆的差价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