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嫌疑人李某(江西南昌人,1963年11月13日生)系洪都集团摩托车经销公司的员工,一直从事摩托车销售工作。2006年10月,李某和他人合伙投资24万元在摩托车交易市场开了一家摩托车经销部,并聘请了4名员工负责摩托车的进货、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2012年6月份,一个开托运部的朋友介绍说,重庆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摩托车(后经查实:该品牌摩托车系无生产资质企业假冒正规公司私自组装车,且严重超标,该公司另案处理)发动机好销售。为了扩大经营规模,2012年7月份,李某专程由南昌到重庆某公司考察,感觉该公司生产的假冒某品牌摩托车有销路,于是就从该公司订购车辆。
据统计:李某以1800元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10余次从重庆某公司采购了2个品牌多种车型的假冒摩托车共计500余辆,合计90余万元。李某为采购来的摩托车印制宣传单,每辆车扣除相关费用后加价100元,通过员工在南昌市周边进行宣传和推销。到案发为止,仅有40辆假冒品牌摩托车未售出,李某从中获利4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取保候审,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