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下列产品属企业自行撤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销售。
(1)、东莞市东阳摩托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60)
豪光牌HG125T-2两轮摩托车
豪光牌HG110-2两轮摩托车
豪光牌HG125-24A两轮摩托车
豪光牌HG150-5A两轮摩托车
(2)、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64)
陆嘉牌LJ150-6C两轮摩托车
陆嘉牌LJ150-5C两轮摩托车
(3)、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117)
隆鑫牌LX48Q-10两轮轻便摩托车
劲隆牌JL48Q-10两轮轻便摩托车
(4)、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目录》序号:147)
黄河牌HH250ZH-3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250ZH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50-3两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10ZH-C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250ZH-2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50两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50ZH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70两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10两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50ZH-C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200ZH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10ZH正三轮摩托车
黄河牌HH150-2两轮摩托车
说明:除特殊说明外,已核准更改产品技术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的企业,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6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