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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电动车管理并不完全照搬摩托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www.mopei8.com  2015-01-15  摩托车配件
核心提示:近日,南宁市人大发布《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了不同意见和看法,其中关注较大的是针对电动车管理方面的条款,市民对一些新的提法仍心存疑惑。对此,作为条例起草单位的南宁市交警部门也对此进行了解读,帮助市民理解《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的意义、起草的背景和原因,以便立法更加科学和完善
关注一:电动车违法学习纳入立法属首次
 
记者了解到,在南宁市较为突出、常见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逆行、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加塞等,在进行处罚前还需参加3个小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电动车违法学习新纳入立法,在广西还属首次。对此,市民则有着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市民表示对此提法不太了解,心存疑惑。
 
回应:“学”和“罚”都是纠错手段
 
交警部门表示,有的市民认为“以学代罚”是用学习来代替处罚,这是一种不严谨的概念。交警部门表示,所谓“以学代罚”并不是所有的电动车违法行为都适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伪造号牌、醉酒驾驶等行为是不适用的。事实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了罚款、警告等多种处罚方式,驾驶员经过教育学习以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轻微的可以把罚款处罚改为警告、教育的处罚。
 
据介绍,目前,电动车参加违法学习,南宁市走在全国前列。电动车驾驶人在购买车、注册、驾驶过程中没有接受正规的交通安全学习机会,接受不到基本常识教育。在遇到交通违法行为以后,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掌握基本常识。但此探索性的工作,具体怎么操作也是值得探讨的。不过,自去年开展电动车安全学习以来,比起以往单纯的罚款手段来说,预防效果有显著提高,市民对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有所增强。从目前来看,学习教育起到了非常好的警示作用。有数据统计显示,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后,二次违规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关注二:违法多少次参加一次学习较合适?
 
为了加强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自去年以来,南宁交警尝试性地开展了电动车违法教育学习。不过,此次拟定“电动车一年6次违法才要学习”的规定,不少市民都认为,违法成本过低,他们更赞成“一次违法一次学习”。
 
回应:收集意见后可能再作调整
 
“一年违法6次需参加交通安全学习3小时”,目前,该提法只是在立法中提出的一种构思和方案。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江山表示,关于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目前的法律没有太具体或明确的规定。所以,此次想把这些规定变成比较明确、细化的内容进入地方条例,目前仅是一种构思。但交警部门收到的反馈情况,大部分市民认为产生6次交通违法行为才参加教育学习的违法成本太低。
 
虽然电动车的危害相比机动车小,但是也不可忽视。严重的电动车违法行为也能危及市民的生命安全,严重的违法行为6次才学习是否真的显得过宽了?目前,《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相关部门在搜集意见以后还可能作出调整。
 
关注三:电动车管理是否借鉴摩托车?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宁市电动车已经达到120万辆以上,而且数量还在增长,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难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驾驶电动车不得打电话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些规定原本是针对机动车的,而自南宁禁摩以来,电动车逐渐有取而代之成为主要交通工具的趋势。因此市民猜测,电动车管理规定越来越接近摩托车,将来会不会像管理摩托车那样管理电动车。
 
回应:电动车管理并不完全照搬摩托车
 
交警部门表示,目前,电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对安全隐患较大,国家现有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对电动车的通行规定还不是很全面,基本还是局限在非机动车普通性能规定里。交警部门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就是结合了电动车本身的特点,比如,新一代的电动车的时速、重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考虑到这些隐患的增加,结合电动车的特性并参考了国家法律对摩托车行驶的一些规定,有选择性地对电动车的交通行为进行限制,并不是完全照搬摩托车的管理规定。比如,摩托车需要戴安全头盔,电动车就不用。因为电动车的车速不完全等同于摩托车,如果骑电动车也戴头盔,危害性也没有那么大,但会给市民增加经济压力。所以戴安全头盔就没有放进条例,市民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性地戴头盔。
 
关注四:电动车保险为何未起草立法?
 
此外,有市民提出建议是否需要限制上牌或禁止上牌或电动车报废制度,是否需要驾驶证等。还有市民提出应该将电动车保险纳入立法起草,以便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减少赔偿成本,同时保障受害者权益。
 
回应:部分建议与国家立法不符
 
交警部门表示,在起草问题上都考虑过类似问题。但是这些措施或多或少与国家法律有些冲突,因此,在此次地方立法起草时就没有加入这些内容。因为立法起草根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确保多数市民的利益不因交通资源的再分配而受到损害,因此暂时没有涉及到这些内容。比如,相关《保险法》规定购买保险是要遵循自愿原则的。在交通管理上只有法律规定的品种,如机动车交强险才是强制性的,其他保险都要以自愿为原则。目前,相关法律对非机动车的保险设置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目前对电动车保险进入立法不科学也不现实。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王艳群 闫玮 
 
关键词: 电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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