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王先生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山路近金杨路口处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查:王驾驶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涉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王先生次日到浦东交警违法受理窗口接受处理,承办民警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对其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强制报废。
交警表示,轻便摩托车属于摩托车,但不少市民常错把它当成助动车和电瓶车,对其定期检验情况并不上心。根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明文规定: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因此,交警呼吁,今年还未参加定期检验的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应尽早携带车辆行驶证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附本)前往车辆检测站参加检验。而存有车辆已自行拆解变卖等情形的车主,也应主动配合警方履行相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