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初步了解,这批货物由外商在义乌采购,委托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该外贸公司未取得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授权,便擅自生产出口摩托车。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这批摩托车依法实施封存,并立案调查。
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委对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有明确规定,要求对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进口国对汽车和摩托车产品有准入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出口产品符合相应准入要求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摩托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各分支局对出口摩托车产品应按 “备案+检验+监督管理”模式实施检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