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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人公民或公民企业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www.mopei8.com  2013-10-30  摩托车配件
核心提示:企业家应该尊重乃至支持劳动者的结社权和有组织的集体行动。

商人公民和公民企业家这两个概念,意思差不多,是指商人或企业家这种职业身份与公民身份的结合和统一。在已经建立了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法治的国家,这两个概念并无特殊的含义,商人、企业家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大体上都是十分清晰的,但在转型国家,这两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应然而非实然,相当多甚至大多数商人和企业家还不知道公民权利、公民责任为何物,还只是像臣民一样匍匐在专制权力之下苟且发财,通过主动或被迫向权力行贿纳贡,以获取和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及财产和人身安全。他们往往因为获得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权而一夜暴富,但也常常沦为权贵们的替罪羊、牺牲品、提款机和待宰的羔羊。改开三十多年来,很多风云一时的企业家锒铛入狱,乃至像曾成杰一样丢点性命,就充分证明这一点。

这使得现阶段中国的商人企业家阶层在政治上表现出整体上的消极保守,迄今没有显现出追求宪政民主的热情和勇气,其代表人物柳传志的“在商言商不谈政治”正是其真实的自白:有苦恼,有屈辱,甚至有愤怒,但一则因为自身财产往往来路不清,二则缺乏抵抗专制权力的力量,于是只好忍气吞声、苟且偷安。

这样一种状况带来诸多严重的后果:第一,企业界人士主要精力花在搞通人际关系上,而不去致力于技术、制度、营销等方面的创新,普遍缺乏“企业家精神”,对经济的持续发展极为不利;2、为了应对权力的索取同时保持自己的利润,就把代价转嫁到劳动者、消费者和环境身上,导致令人无法接受的贫富两极分化、消费品不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恶化;3、害怕被权力灭口或被民众清算,把财富大量转移到国外;4、没有像欧美国家的企业家一样,成为建立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的先锋队。

整体上是这样,但也有一些个体站出来了,这毕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希望。比如,孙大午从冤狱中出来后,对宪政民主法治的话题非常感兴趣,加强了与思想界的互动交流。任志强经常在微博上开炮。王石在天则所主办的曾成杰案研讨会上做了重要发言,反思了自己在重庆唱红打黑时的消极回避态度,主张工商界要抱团自救,并准备发起成立“企业家救助基金”。王瑛长期以来利用自媒体做公民教育和宪政民主宣传,在柳传志关于在商言商的表态后,毅然退出了正和岛企业家联谊会。当然,他们当中最杰出的代表无疑是王功权。王功权本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和投资银行家,于知天命之年完成了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以失去自己在鼎晖投资拥有的股份的75%(可能高达数十亿吧)的代价,退出了商界,专心致力于公民运动和社会转型。其实,他以企业家的身份参与公盟的行动已经有十来年了。9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传唤并刑拘了王功权。

如果曾成杰之死从反面震慑了企业家们,使他们深刻意识到了他们所在的非法治环境和自己的非公民身份,那么王功权在历史上必定作为一个英雄的形象,从正面激励和推动企业家们参与到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法治的建设过程中来。下面我们简单讨论一下公民企业家的基本内涵和发育发展道路。

公民企业家不仅要遵守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是一个包括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社区等等在内的利益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公众性质,作为企业掌门人的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要把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紧紧地结合起来,以损害利害相关者为代价的利润最大化是不道德的。这就意味着,企业要参与到所在社区的公民社会建设中去。企业拥有较多资源,本身行为又具有示范效应,对公民社会的建设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反过来,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会反哺企业的持久的发展。

不仅如此,公民企业家还要尽一定的政治责任,对于转型社会而言尤其如此。从消极的方面来说,企业家要拒绝行贿,拒绝与官员的钱权交易;从积极的方面说,企业家要与整个社会一起推动宪政民主法治,最终把权力关进笼子。企业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当然应该正大光明地享受企业公民的权利。企业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政治资源,说到底,国家无非是一个放大的企业,是所有公民(股民)的联合体,企业界有责任把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引进到国家治理模式中去:人大常委会或议会相当于董事会,国家主席或总统相当于首席执行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当于监事会。

企业家们(主要指民营企业家,国企掌门人很难称为企业家,而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官员),首先要联合起来争取和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现在固然也有形形色色的企业家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基本上还是有其名无其实,没有成为一个组织起来的、具有相当统一意志的院外压力集团。

除了自己组织起来,企业家们还应当与其他阶级阶层的社会组织进行广泛的协商对话,其中主要是与劳工组织、知识分子组织、消费者组织、环保组织的协商对话,因为劳动、知识、消费、自然环境是与资本及其经营管理发生最直接关系的因素。最高级别的企业家实际上是代表所有生产要素的,但鉴于历史原因,目前企业家对之直接负责的主要还是投资者。这没有关系,只要企业家尊重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公民权利,积极地与他们沟通合作就可以了。

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企业家应该尊重乃至支持劳动者的结社权和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矛盾,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在原始积累阶段和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企业家们会选择阻挠劳工的结社和集体行动,一个一个地与一盘散沙的劳动者签约,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企业主本身拥有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管理体系,企业主还率先组成行业协会和雇主协会,以有组织的雇主对付无组织的劳工,使得雇主拥有了全部剩余索取权,从而形成对劳动者的严重剥削,因此也招来劳动者的激烈反抗,最终结果是不仅劳工受损,雇主一方也遭受了更大的损失。所以后来企业家和雇主们承认了劳工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抛开劳资合作与双赢的角度不论,即使从劳资竞争和博弈的角度出发,与一个有组织的对手进行谈判,也大大胜过与无数无组织的个体进行对抗——前者是可控、可理性预期的,后者是不可控、不可理性预期的;前者的成本大大低于后者的成本;前者能够导向双方形成一种规范的博弈机制,后者则会导致整个劳资关系土崩瓦解。

本人是研究劳工问题的学者,由于自己家庭出身的影响,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本人的大部分言论是为失去话语权的劳工声张他们的权利。但社会是由各阶级阶层组成的,从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角度出发,我对各阶级阶层的公民权利都是尊重的,并且经常呼吁各阶级阶层结成建立公民社会与宪政民主法治的联盟或联合阵线。这就需要所有非政府民间组织(NGO)能够在得到纵深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横向联合。

来源:财识网  作者:王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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